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需要说明的是,疫情期间国家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方面有调整,因此,关于疫情期间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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