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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28 17:12:00

网络上流传有不少恶趣味的言论,比如“看上谁了?帮你下药”之类的,发布者自以为很幽默,其实低俗又无知,还认为别人过于较真,开不起玩笑。然而在社会中,有极少部分人的行为是没有下限的,虽然正常人都清楚“下药”是违法的事情,甚至构成犯罪,但有些人却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轻易的踩过了底线。

(注: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向某出生于年,来自于安徽,和梁某同期进入了浙江海宁的一家公司,公司的待遇还不错,同事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简单,只要向某好好干,前途一片光明,其家人也能够放心,然而向某并没有多高的道德品质,即使两次因抢劫获刑,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但重获自由后,向某并没有选择珍惜自己的人生。

在他看来,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如果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抢也要抢到。显然,向某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价值观,思想观念具有危险性,这可能是向某在成长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负面言论,并不能完全意识到一些行为是违法犯罪,一旦付诸这样的行动,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向某只清楚梁某长得漂亮,自己对其很有好感,但梁某已有男友,虽然两人是异地恋,但已交往多年,两人的感情持续升温,梁某并没有想过与男友分手,因此对于向某的追求,梁某明确表示了拒绝,向某给她送花送奢侈品,梁某也都拒收了。

对于向某的不断骚扰,梁某与其一直是保持恰当的距离,只当向某是同事。其实梁某也考虑过要不要换份工作以躲避向某,或者积极采取点措施,但想到这家公司还不错,梁某十分珍惜这份工作,也不想与同情闹矛盾,搞得双方都难堪,且自己已经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梁某便觉得只要做好自己就可以了,没必要因为向某自寻烦恼。

然而向某并没有知难而退,即使知道梁某有感情很好的男友,也明确拒绝了他的追求,但向某却试图采取非法的手段以获得梁某。梁某生日当天晚上,约了几个同事在宿舍聚会,却没有想到向某不请自来,由于还有几个同事在场,梁某不好驳向某的面子,又觉得向某肯定不能当着其他同事的面做什么,便也就没再管向某。

中途向某声称他上个洗手间就走了,梁某悬着的心落了地,与其他同事一块喝酒吃饭,哪成想向某竟是趁人不备偷偷溜入了梁某的卧室,藏在了床底上。向某这次来根本就是不安好心,欲行不轨,而梁某以及其他同事都没能料到向某会做到如此地步,让人防不胜防。

聚会结束后,其他同事也就离开了,梁某洗漱完便躺到了床上休息,结果却遭到了向某的袭击,梁某这才知道向某一直躲在床底下,即使地板很凉让人感到很不舒服,梁某却是一躺就是2个小时,等到梁某进入了卧室,上了床。

可想而知,向某的所作所为已经脱离了正常人的范畴,他应该清楚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甚至是在犯罪,但即使梁某在案发过程中反抗强烈,试图阻止向某的不法行为,但向某并没有因此停止,反而把梁某的反抗当成了情趣。

由于双方的力量悬殊,向某得逞了,但他将面对的是法律的制裁。即使向某在接受调查时声称自己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喜欢梁某,还表示两人其实是两情相悦,对于梁某报警的事,向某还认为是梁某对不起他,不过种种证据可证明向某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侵犯,构成QJ罪。

QJ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本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对妇女实施侵犯行为。

行为人认为受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没有反抗但实际上受害人进行了反抗或者是处在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状态,从而使得行为人得逞,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构成QJ罪。但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并不认为自己在反抗,是完全同意或自愿的态度,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情况是受害人梁某在案发时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并不是自愿的,被告人向某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其动机也不能让他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向某还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年,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向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事实上,爱而不得也是男女关系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并不是你喜欢她,她一定就会喜欢你,即使你送花送奢侈品,物质条件优渥,对方依然有权拒绝你的一片好意,但如果你因此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你的好感以及对方的拒绝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如果是给对方下药,使得自己得逞,也涉嫌QJ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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