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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叶梦婷通讯员范宝华王艳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近日,经兰溪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人除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修复费人民币元外,还被责令在兰溪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这也是兰溪市首例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32岁的徐某和33岁的毛某均为兰溪游埠镇人。去年11月份,徐某和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隔壁村的公路边,用随身携带的自制气步枪,并用头灯照射,射杀5只野生动物珠颈斑鸠,两人将鸟装进蛇皮袋带回家,一顿美餐吃了个干净。
今年6月15晚上,二人再次以同样方法射杀7只野生动物珠颈斑鸠,结果在回家的路上被民警查获,二支气步枪及52颗钢珠同时被扣押。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和毛某所使用的枪支为具备致伤能力的气步枪。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七只鸟类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每只人民币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徐某和毛某使用非法工具射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徐某和毛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除被追究非法狩猎罪刑事责任外,还应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每年3月10日至9月10日为浙江省兰溪市陆生动物禁猎期,蛙类及鸟类为全年禁猎,兰溪市游埠镇为禁猎区。
徐某和毛某对上述二次在禁猎期、禁猎区射杀野生鸟类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完整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二人已拟定道歉书,等该判决正式生效后即在当地报纸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