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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合肥市民李先生驾车驶离位于岳西路与望江路交口西南角的停车场时,被停车场保安岗亭上的一张公告吸引住了。
在市民提供的图片中,张贴的公告全名为“关于新街停车场收费提价公告”,公告右下方落款为“华地公馆物业服务中心”,上面盖有“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
公告共有5条内容,其中第一条注明:“......本车场收取的费用是车位使用费,不承担车辆被盗、剐蹭、损坏、物品保管、遗失财物等情况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我在停车场缴费停车,如果车辆被剐蹭了或是被盗了,我必须承担全部损失,停车场管理方却没有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实在不合理。”手拿着停车缴费后的收据,李先生不禁感慨道。
“只收费不负责”,类似的免责条款并不鲜见,很多商业停车场都张贴了各式各样的免责声明或公告。
据了解,免责条款在《合同法》上属于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一方事先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在收费停车场停车,如果是专人看管并可提供相关收费和保管凭据,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停车场贴出了免责声明,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车辆进场后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也是众多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后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