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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 1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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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中院

喜讯

日前,杭州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出炉,我所承办的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被评为杭州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并且该案被写入今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

案情回顾

年11月26日,由本所主任陈松涛律师、高级合伙人王旭山律师(兼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代理的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于当天上午9:30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卫视、浙江新闻频道、杭州新闻频道、浙江法制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现场报道。

年7月3日,闫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向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提交了应聘材料,应聘该公司的法务或董事长助理两个工作岗位。年7月4日该公司向小闫发出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为“河南人”,闫某某认为对方存在就业上的地域歧视,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将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并登报道歉。

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二、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本所陈松涛律师、王旭山律师以自己专业的法律功底和对案情的仔细研究,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获得如下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元。

该案的意义

该案是浙江第一例地域歧视平等就业权纠纷,庭审结束后陈松涛律师称这是他参加过最有意义的一场诉讼,这份判决书也饱含着温度。该判决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对于当下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类案件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附判决书全文(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浙民初号

原告:闫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陈松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易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8月8日立案后,先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山、陈松涛,被告喜来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口头道歉;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7月3日,原告因求职需要于通过智联招聘APP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被告于年7月4日14时28分查看原告简历,并于年7月4日14时28分、29分分别向原告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被告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以及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

被告喜来登公司答辩称,1.该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2.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的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自己的备注,公司人事人员没有操作过智联的平台,当时事务比较多,就简单备注了一下,以备自己和公司查看使用,这个备注只是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虽是公司员工个人的无心之过,但不等同于就是歧视;3.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及赔偿元损失无法律依据,该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多次表态不存在对原告的歧视,并明确表达了不论对错都可以先向原告道歉的态度,但是原告要求公司登报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仅在网上投递简历,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合该岗位,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元明显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闫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浙杭网证内字第号]一份,拟证明原告通过“智联招聘”APP向被告招聘岗位投递简历,被告以“不合适原因:河南人”理由拒绝招聘原告;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进行前述公证支出费用元;求职简历信息,拟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户籍地为河南,但目前居住在杭州。

被告喜来登公司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书及社保缴纳记录各一份,拟证明该公司正常录用有河南籍员工,没有对河南人有歧视。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喜来登公司为掩饰地域歧视行为,在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故意招聘河南人李某,并将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年6月28日,补缴了年7月份的社保。原告还因此向本院申请调取被告为李某补缴年7月社保费的上报资料。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反映的事实予以采信,至于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结合法律规定在争议焦点中详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否认该公司在案涉两次招聘活动中曾以电子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因其为“河南人”而拒绝录用的基本事实,亦与该拒绝录用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无涉,简而言之,不能因被告单位此前或未来招聘有河南员工,就据此认定被告单位不会存在地域歧视行为,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由此,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已不予采纳,原告基于该证据申请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亦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调查取证申请依法不予准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年7月,被告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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