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的一 [复制链接]

1#

致全省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按照公告规定,我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于年12月21日起开始接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为了增进您对推行电子专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自年12月21日起,您可能会收到来自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自年1月21日起,您可能还会收到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

您收到的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如果您收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如果您单位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您单位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同时,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您单位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如果您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