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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绝非银行安全屏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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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绝非银行安全屏障


,有近20家银行卷入其中,涉案金额极大。而所谓的大宗商品融资骗贷是指一些大宗商品生产商或贸易商利用其存放在港口的铝锭、电解铜和氧化铝等大宗商品,采用仓单质押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但在这当中,一些不法商人违规操作,在获取某一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后,又采取同样方式,向另一家商业银行申请仓单质押融资贷款,以达到重复套现的目的。而这些融资款如果被投向房地产,或用于民间借贷等高风险领域,一旦发生资金短缺,极易导致大宗商品商因资金链断裂而面临破产,最终令为其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也将面临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的困境。


实际上,此次融资骗贷事件的爆发绝非偶然事件,一方面是受实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一些行业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就易引发资金违约风险;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忽视了大宗商品融资的风险管理,过于信赖物的担保。在未审慎审核担保物的情况下,就发放巨额信贷资金,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危险的举动。


那么,何为物的担保呢?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法定担保物的范围有了扩大,原材料、产品等存货以及应收账款也可用于担保,因而此类担保方式也逐渐被商业银行运用到金融创新产品中。毕竟,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更有安全感和信任感。但事实上,商业银行在获取抵押、质押权后,却忽视了这些担保权利可能自始至终就不存在。


虽然目前此次事件尚无定论,但据相关媒体报道,检察机关在对货物进行核对查询时,发现了多重质押问题而使风险暴露,即重复开设仓单给大宗商品商用于融资。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以自始不存在的权利出质,如虚开仓单,则质押合同无效、质权被认定为自始未设立。在此情形下,其后果必然是商业银行的质权丧失,债权实现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出质人如果存在上诉行为,就构成民事欺诈,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参与制作虚假权利凭证的主体,因其行为是造成商业银行债权受损的重要原因,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如果通过普通民事诉讼途径无法获偿全额债权的,亦可通过刑事追偿,或民事索赔的方式保障债权实现。


鉴于此,在面对大宗商品融资时,商业银行在设定准入条件、审核贷款人资信的前提下,更要注重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核实担保物的真实权利状况,防止出现虚假抵、质押的情形。二是加大对仓储、监管方的管控力度。特别对于采用浮动抵押,或与大宗商品生产商有关联的仓储公司进行监管时,需加大监管力度。银行可在与第三方仓储公司、监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增加风险条款约定,明确其管理职能,约定由于监管不力导致银行债权受损的赔偿标准条款。三是了解担保物权并非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国家税收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均会优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在了解此权利的基础上,妥善维护银行债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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