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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00余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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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我省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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