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粤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龙高路梅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陈鹤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金牛路八达花园A5-4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添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金牛路八达花园A5-4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添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添进,男,汉族,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德怀,男,汉族,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连治,女,汉族,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
上诉人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永泉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永泉公司)、申核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核公司)、周添进因与被上诉人周德怀、吕连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9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永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周德怀、吕连治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永泉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东永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永泉公司、申核公司、周添进、周德怀、吕连治是否共同侵害广东永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周添进作为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东莞永泉公司的一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及申核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侵权行为从成立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至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成立不同的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周德怀作为东莞永泉公司的监事,与周添进为亲属关系,明知东莞永泉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提供个人账户收取侵权获利,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吕连治与周添进为配偶关系。周添进、吕连治共同发起设立申核公司。周添进、吕连治通过申核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共同的主观侵权故意和共同侵权行为。其次,作为配偶,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周添进、吕连治的财产及债务是共同的。申核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应当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吕连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的“永泉阀门”字样与广东永泉公司的号“永泉阀门”相同,侵害广东永泉公司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忽略了广东永泉公司主张侵权的年以前甚至是年以前申请的商标,也忽略了商标侵权还包括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
1.广东永泉公司主张被侵害的商标共有15个,包括“永泉YQ”、“YQ”、“永泉”等。该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相近似的6类、7类“阀门”类产品。其中最早的商标授权日期为年。号“永泉阀门”商标是广东永泉公司在年获得的授权,若只认定侵害了“永泉阀门”商标,那么侵权赔偿额只能从年起算,而实际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从年就开始实施了。
2.东莞永泉公司申请“YQFM”及“YQNA”商标完全是出于“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使用“YQFM”及“YQNA”商标的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侵害了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YQFM”商标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三)一审法院未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的被诉行为对广东永泉公司商誉造成严重影响,从而不支持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周添进自年开始就成立“南安市永泉阀门制造厂”实施侵权行为,近10年来对广东永泉公司的侵权行为从未间断,如此长时间的侵权行为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混淆。若不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广东永泉公司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2.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十分广泛。
3.东莞永泉公司出于混淆、“搭便车”的主观恶意,申请注册“YQFM”及“YQNA”商标并结合“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的混淆性企业名称进行大量使用,其行为已经在市场上给广东永泉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一审法院未对广东永泉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立即召回市场上现存的侵权产品”进行认定及判决。
(五)一审法院认定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yq-fm.
王晓明
审判员
喻 洁
审判员
郑英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盛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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