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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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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民初号

原告:朱倩仪,女,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金华市浅乐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北二环西路号浙师大网络经济创业园4号楼4-A南室。

原告朱倩仪与被告金华市浅乐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浅乐屿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倩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浅乐屿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倩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微博、抖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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