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白癜风医院 http://pf.39.net/bdfyy/bjzkbdfyy/140802/4439520.html——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裁判要旨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
()浙01民初号
二审案号
()浙民终号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王亦非
审判员李臻
审判员郭剑霞
法官助理杨天齐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3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2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