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第号ldquo君海游 [复制链接]

1#

作者:梁剑钏

科粤法务部主管

资深商标代理人

一、基本案情第号“”商标由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广告代理;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点击付费广告;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日报社)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号“”商标(引证商标1)、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号“”商标(引证商标2)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年07月14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二、决定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2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三、典型意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标准规定图形构图和整体外观包括了图形的构图元素、设计风格以及整体的视觉效果等方面,图形部分审查的主观性较强,图形外观有部分设计元素近似易被认定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在构图元素和设计风格上存在部分相似的情况,但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商标的整体构成,特别是文字的识读部分上差异较大;加之申请人复审中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创意说明,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之间的各个细节进行了详细分析比较,进一步加大了两者的区别;两者共存于市场之上不会对一般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准予初步审定。

来源:科粤知识产权

END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