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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豪车再质押给别人诈骗百余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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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豪车再质押给别人诈骗百余万


    “宝马”“雷克萨斯”“奥迪”样样有,生意人江某为借钱将豪车低价相借实为诈骗。日前,闵行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起案件,骗取七名被害人及一家租车单位共计118万元的江某,最终被法院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


    本报卢燕


    通讯员吴一烜


    2011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某谎称公司需要用车,分别与赵某、李某等四名被害人及浙江某租车单位签订合同,在支付了部分租金后,租用了“雷克萨斯”、“奥迪”、“宝马”等五辆豪车。


    豪车入手,江某摇身一变成了个生意人。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要将豪车出借。他先伪造了车辆的产权登记证书,然后以质押的方式分别骗得陈某等三名被害人64万元。


    在借车时江某也不是没被人怀疑过,当被问及做生意哪来这么多豪车时,江某说是因为朋友要借钱把车质押给自己的,现在生意资金周转出了问题,想用这些车盘活资金所以出借,由于时间紧迫,所以出借的价位也低。被害人大多相信了江某的谎言以及考虑到低价等原因,支付款项后,将车取走。


    2011年l0月11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鉴定,上述被骗车辆合计价值118万元。案发后,被江某骗取的豪车悉数被追回。


    庭审时,被告人江某为自己辩护称,租车的合同没有到期,不构成诈骗。其辩护人也提出,江某已经支付了租金,租车合同没有到期,难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此,闵行检察院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江某经营的所谓公司近年几乎无正常业务,江某个人的经济状况也属不良。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出具的机动车协查、比对工作联系单证实,四辆豪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从车辆信息数据打印、纸张颜色、核发单位监理章颜色、式样均与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核发的证件不符,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共计价值11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的汽车均为被告人江某以“公司需要用车”为由,分别与四名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签订租车合同,在支付了部分租金后骗取了涉案车辆。上述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车辆。此后,被告人江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将车辆以质押的方式分别向其他三名被害人骗得“借款”,完成了非法占为己有的全过程。在上述两个骗取财物的行为中,被告人江某的主观故意明确,行为后果已经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提醒:切莫贪小利而迷失理性判断,江某的行骗手法并不高明,本案曾有人质疑江某车辆的来源,只要多加一步核实车辆产权证信息或者问及出借给江某车主的详细情况,谎言自然会不攻而破。以低价为饵快速转手是盗窃、诈骗等犯罪的常见手段,但凡遇到利益不均等时需多一个心眼,查究来源,以防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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